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草案)

作者:jwc   来源:jwc   发布时间:2010-12-29   点击数:

 

甘肃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实施方案(草案)

为了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两方面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制和修业年限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2年的,弹性修业年限为2~4年;基本学制为3年的,弹性修业年限为2~5年。

二、课程分类

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性质规定的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保证。学生一般应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序列修读。涉及到的主要课程类别包括公共基础课、职业基础课、职业技术课、职业技能训练课四大类(含实验、实训部分)。

(二)选修课:指为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技能或者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而设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类。

限选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围绕岗位群和就业服务方向分设的若干门(组)课程,用以培养同一个专业的不同方向和不同的技能结构,学生必须根据自己选定的专业方向选择其中几门(组)课程进行修读。

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和潜能而开设的课程,包括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学生应根据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学校规定的必修、选修课程学分的比例,在听取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地选择所学专业的选修课程。

三、学分规定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是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学分的组成:学分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包括课程学分、职业技能学分、课外学分和德育学分。

(二)课程学分计算:包括理论课程学分,公共体育课程学分,音、体、美专业的技能课程学分,试验课程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理论课程学分按课堂教学时数计算,原则上每周1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计算时可根据课程重要性和复杂难易程度做0.5-1学分的调整。

公共体育课,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的技能课等课程均按每周2学时(每学期按15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

军训及军事理论课为公共必修课,共计为2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30学时为1学分。

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周2学时(每学期按18教学周计算)为1学分。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为1学分。

(三)职业技能学分:指学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职业技能项目训练和考核获得的学分。各专业职业技能学分至少应达到15-25学分方可毕业。

职业技能项目是指学生从事本专业相应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的、具有一定综合性特征的能力要素组合。原则上每个专业应当开设6个以上的职业技能训练项目以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职业技能项目的训练和考核应当独立于课程之外,每30学时计1学分。学生获得不低于专业规定标准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后,可以记为相关技能项目的学分。各系(部)应对各专业学生毕业时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必备的技能证书做出具体规定,并且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的等级规定计分标准。

(四)课外学分:指学生在课程学习之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体育、社团、学科竞赛等活动所获得的学分。学生参加科技和文体活动、获得发明专利和资格证书、发表学术论文和宣传作品等,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给予一定的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至少应获得6个课外学分方可毕业。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或者推荐的各级教学和科技竞赛活动,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7、5、4学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5、4、3学分;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3、2学分,获得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2、1学分;学生获得发明创造专利者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给予6、5、4学分;学生发表论文或者作品按核心期刊、一般公开刊物分别给予5、2学分;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三级、二级、省二级分别给予4、2、1学分,获得程序员证书者给予5学分;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大学公共英语考试,通过六级、四级和全省A级的,分别给予6、4、2学分;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专业英语过级考试,通过专业八级、专业四级、公共英语四级,分别给予6、4、2学分。

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等可以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具体规定见《课外培养计划》。

(五)德育学分:指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所获得的学分,每学年德育考核满分为2学分,其中及格为0.5学分,中等为1学分,良好为1.5学分,优秀为2学分。二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1学分;三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1.5学分;五年制学生德育考核应当修满2.5学分。未修满德育学分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按结业处理。

四、教学计划

(一)制订学分制教学计划要体现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把专业技能培养放在突出位置,明确规定各专业的学时学分总要求及各类课程的结构、比例。

(二)基本学分按中等程度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完成的课程总量为基础,学生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

(三)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原则上二年制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低于100,三年制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不低于140。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各专业具体课程的比例可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各专业选修课原则上从第二学期开始开设。

(五)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各系(部)根据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意见组织专业委员会拟定,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已经批准执行的计划,不允许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应当按上述程序报批。

五、成绩考核

(一)学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以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二)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记分。五级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含59分)以下为不及格。

(三)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者及格以上者,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四)各系(部)要努力推行考试方式改革,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和阅卷。鼓励教师采用口试、笔试和操作相结合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课程综合能力测试。各系(部)执行新的考核方式必须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五)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超过60分按60分计算,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准许补考,应当重修或者改修其它课程。学生重修或者改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重修、改修课程必须按物价局批准标准交纳费用。

(六)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提前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中,必修课应当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1.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作业缺交、实验缺做、实验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总量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考核不合格者或者未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者。

任课教师应当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系,由系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学分绩点

(一)学分绩点是表示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是奖学金评定、评优、选课、辅修等活动的主要依据。不同考核方式的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59以下

对应学分绩点

4.0-4.9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学分绩点

4

3

2

1

0

经补考成绩合格者,不论成绩多少,其学分绩点为1。

(二)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限选课的考核成绩均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

课程学分绩点:将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学分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对应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七、学生选课

(一)实行学分制的教学班的最小班型应当为20人,不足20人不开班;最大班型控制在160人以内。

(二)鼓励学生跨学科选课,学生应当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基础类课程。

(三)建立选课机制。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分别规定本专业限选课程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可依据个人兴趣、特长等进行选择。

(四)选课原则及要求

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教学计划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生公布。各系(部)对学生选课应提供咨询和指导。

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对于有先后顺序要求的课程,应当遵循各课程之间的先后顺序选修。跨学期课程,应连续选修。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

学生选课一般应该以上课时间不冲突为原则,如果无法完全保证,应遵循如下规定:

1.不能选修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

2.上学期学分绩点大于或者等于3.0以上者,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选修一门时间冲突不超过50%的课程,并优先保证必修课上课时间。

选课数量必须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要求。对于学习基础差或体质差的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4-28学分为宜,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16学分。

(五)选课程序

全校的公共必修课和公共任选课的选课程序如下:

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公共必修课、公共任选课的授课计划及上课时间和地点。在校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公共必修课、公共任选课的授课计划、上课时间和地点选课。

教务处根据学生报名选课情况,于每学期结束前下达教学任务到各系(部)。由各系(部)安排授课教师,于下学期开学前报教务处。

教务处公布任选课课表。学生应当于开学1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

教务处应当向课程所在系(部)、任选课教师提供注册的学生名册,供教师日常管理和考核使用。

各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由各系(部)组织,并报教务处备案。选课程序参照以上规定程序执行。

八、自修、免修、重修(重考)与辅修

(一)自修

学生对于专业计划中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以申请自修部分后续课程。

学生应当与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自修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本门课程方可自修。

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获得实验成绩,并在课程考试前两周内提供自学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自修某门课程并且有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试。考试卷面成绩即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考试成绩低于60分者必须重修,且不得申请其它课程的自修。

就业指导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等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二)免修

成绩优秀或者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以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以在开学上课后两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试验和实训,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复学或者转专业的学生,以前所修过的课程的专业要求不低于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免修,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在内容、学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免修辅修专业的相应课程。辅修专业学习已经获得的学分,可以代替同类任选课的相应学分。

就业指导课、体育课、实验课、军训、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职业技能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因复学、转专业或者参加辅修专业学习而应免修的课程除外)。

(三)重修(重考)

必修课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擅自缺考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必须重修。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直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为止。课程重修须办理交费手续。课程重修的手续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办理。

重修方式一般为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教学时间相冲突时,经批准也可以自修。以自修方式重修的,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交纳费用,并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任课教师的指导,按时交纳作业(有实践要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实验环节),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办理重修手续后一年内不参加重修者,不准许参加重修考试。

体育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应修内容学习的学生,由学校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证明,经体育系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其他体育选修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应当参加各系(部)新一学期组织的重考,同时应当按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1.专科三年制第五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的学生);

2.因教学计划变动或者新学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的不及格课程。

毕业学期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考试不合格或者累计到毕业学期应当重修但仍未重修的必修课程(除第五学期的课程),不予在校重修。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

(四)辅修

学有余力的学生,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并办理注册和交费手续。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修读完辅修专业所有课程,获得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辅修专业学生学习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或其它方式进行。

九、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时间在每年的4月份集中办理。申请者填写申请表后,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生效。

延长修业年限者,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习阶段,学院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留级与跟班试读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一)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本学期总学分60%的,一律跟班试读,准予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二)学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相应学年总学分60%的,应当留级。

本条所指学分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

十一、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经学校动员,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并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1、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2、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3、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4、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高修读年限者;5、

(七)留级超过两次者。6、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因其它原因退学者,必须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初步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退学的学生应当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有关退学离校手续。

十二、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前办理毕业手续。

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4月份进行。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延长的学习年限),学生修业期满,未能达到规定最低学分要求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并且取得90%以上学分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不合格者;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允许学生在离校一年后返校申请重考原不及格课程,并按规定交纳重考费,重考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不合格者要重新完成毕业论文,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者重考后仍未达到规定总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三)对于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最低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延长的学习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在延长的学习期限内(已完成总学分的80%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可边工作边学习,也可在校学习。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可以获得毕业资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者取得45学分以上者(开除学籍除外),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未取得45学分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十三、其它

本方案从高职2010级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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