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考场如有以下行为,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规定座位就坐。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笔记、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带入座位。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
4、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
5、考试中东张西望,左顾右盼,不认真答题。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二、学生在考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经重修并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1、已出现上述第2、3、4、5之任—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
3、初次偷看他人试卷。
4、初次为他人偷看试卷或有关考试内容的草稿纸提供方便的。
5、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桌内、座位旁有已翻开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复习提纲等物品。
2、利用文具盒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
3、在桌面、墙面、手臂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资料。
5、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
6、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递答卷或纸条。
7、在考场内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使用手机、小灵通等无线通讯工具。
8、 利用上厕所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四、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或一学期内有两次以上作弊,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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